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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税务实务问题30问 (第二篇) 曹文萍、徐高阳
发布时间:2020-08-22 00:00      阅读次数:5623

整理了疫情防控期间常见的税务实务问题,以问答形式予以展现。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践中,不同地区的关于税务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或有关做法、处理方式可能会有所差异,因此与本解答不一致的,遵照当地规定执行。另外,由于当前仍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所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亦在不断更新、完善中。如后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与本解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新的规定和有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最新解释为准。

1、餐厅自1月起受疫情的巨大影响,客人少了,营业额降了很多,加上人工、材料的话亏损很大,请问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因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因此,该餐厅从1月1日起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2、某公司提供日常培训服务,受疫情的巨大影响,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各类培训、演讲、讲座属于生活服务中的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

3、某公司从事不动产租赁服务,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不动产租赁属于现代服务中的租赁服务,不属于上述免征增值税范围,因此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项下企业管理服务的一种,不属于上述免征增值税范围,因此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5、某物流公司接受国家指令调配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了一笔运输收入,请问是否要缴税?

答:不需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企业,接受国家指令调配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无偿提供运输服务,增值税是否要缴?

答:不征税增值税,且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加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7、工厂是制作无纺布的,因为疫情原因口罩需求量大涨,特以平时5倍工资召回员工并积极联系离职员工开工,区政府给工厂发放了一笔开工补贴,请问这笔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该工厂获得的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不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8、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实行更优惠的物资进口免税政策,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9、抗疫药品的生产企业,目前已研发出一种创新药并即将进入临床试验阶段,请问后续如将该创新药对患者免费使用,增值税方面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上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10、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作为餐饮企业,只要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因受疫情影响造成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11、水果店因为疫情的影响,原先卖给酒店、KTV的水果都被退回来,堆积的坏掉了,该水果店的个人所得税能够少交么?

答: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可在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2、公司年前销售了一批货物,当时已经确认了收入,现受疫情影响,无法发货给对方,经过协商已经同意了对方的退货申请,请问是否可以在2020年进行收入冲减?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售出商品发生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应当在销售退回的当期冲减销售商品收入。因此,如购销双方协商决定在2020年进行退货,那么销货方应在2020年冲减其销售收入。

13、如何理解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的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实务中关注以下几点:

1.适用企业范围: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各企业等通知。

2.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计算: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如果2019年12月没有留抵,则2019年12月留抵按照0元计算。

14、公司是制作口罩的,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内,为了扩大生产,1月紧急购进了大量原材料,改造一条生产线,有很多进项抵不完,请问该公司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因此,该公司可以在2月申报期时,对1月份新增的增量留抵税额申请退税。

15、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企业,这类企业可以优先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请问教育费附加等也有相关优惠吗?

答: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缴费人,允许其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16、小微企业,本身经营情况就不太好,这次疫情影响使其更是雪上加霜,请问对这样的企业有特殊政策吗?

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特殊困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17、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产生的亏损有什么具体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2019年度一般性企业产生的亏损,按照正常最长结转年限还是5年。

18、2020年2月份的申报期限是否有延长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19、对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有什么税收特殊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本公告第一、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实务中把握以下内容

20、某公司是药品制造厂,为扩大药品生产规模,紧急购买了一条价值千万的生产线,这笔支出所得税怎么处理合适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该公司被列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那么该公司今年新购进的这条生产线,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1、公益基金会收到爱心人士捐赠了10000个口罩,但是因为最近口罩价格波动太大,请问该公益基金会怎么确认这批口罩的价值?

答:该公益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这批口罩,应当以当前口罩的公允价值计算。而且捐赠方在向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该公益基金会不得为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22、某公司员工90%都是湖北籍,受肺炎疫情影响,至今无法确定复工时间,虽然在当月申报期延迟到24号,但是该公司可能还是没办法按时申报,请问还能不能申请再延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因此,企业若确实存在受疫情影响在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情形,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成功办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正常申领、开具发票。

23、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的时间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24、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范围,该扩大的免税进口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25、餐饮公司,由于春节期间发生疫情,没有开业,但依然组织人员制作餐食,无偿送给了防疫一线医生护士食用,请问增值税上怎么处理?

答:公司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如果该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则其采购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26、公司为开工做了准备,购买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工作时使用,请问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在特殊时期生产劳动保护用品,确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7、酒店按照政府安排为武汉人员提供集中隔离服务,收取住宿费远低于酒店日常价格,请问计提销项时要不要作调整?

答:特殊时期政府安排和指导的价格理应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情形,可按照实际收到金额计提销项税额。同时,如果该酒店是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的政策。

28、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春节期间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口罩防护服,工人连轴转,政府开会准备给复工返岗补贴。请问该企业的增值税怎么处理?

答:该企业获得的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不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9、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0、以个人名义武汉协和医院捐赠了价值五万元的医疗物品,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答:可以全额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